国资发〔2022〕2号 |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
《南京邮电大学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3月31日
南京邮电大学
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配置管理,提高配置效率,控制办公成本,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与家具,不包括专业类(含教学、科研用)设备与家具。
(一)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照相机、投影仪、扫描仪、空调等品目设备。
(二)通用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含电脑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书柜、档案柜、保密柜、多用柜等品目家具。
第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配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需够用原则。即功能、数量与职能相匹配,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一般以中档国产(或合资)品牌为主,不得重复配置。
(二)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原则。即非必要不新增配置;调剂、共享方式优先;无法调剂、共享的,先报废后购置。
(三)绿色环保原则。即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型产品。
第五条 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应综合考虑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以及低能耗且便于维修等因素;配置的通用办公家具应结合办公场所空间布局,符合简单朴素、实用耐用要求,不配置豪华家具,不使用名贵材质。
第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分别确定配置标准,实行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三方面同时控制。
(一)数量上限。依据各单位机构设置、实有人数、场所用途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
(二)价格上限。价格上限依据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过的价格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超出价格上限的,需求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从严审批。
(三)最低使用年限。根据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使用的最低年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故障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七条 照相机、彩色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属于学校专控办公设备,从严从紧控制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各单位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配置控制量。
第九条各单位应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的配置控制量,结合工作需要(人员变动、待报废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下年度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的配置计划。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的申报配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汇总编报学校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下年度配置预算,并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申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配置实施计划。年度内若因特殊原因,计划外申请配置的,须追加临时配置计划并附书面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各单位配置控制量及其存量,审核确认其申请的配置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配置方式,按规定程序进行配置。
第十一条 通过调剂、共享方式配置的,调剂、共享双方应及时办理有关调拨、交接手续。各单位有可供调剂、共享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应及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据以发布调剂、共享公告。
通过购置方式配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采购;采购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经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同意的跨单位调动人员,按照《南京邮电大学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使用管理规定(暂行)》(校发〔2018〕2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原单位所有办公设备和家具均应留在原单位不得带离,并做好资产移交手续。如特殊情况需带至新单位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完成二级单位间资产调拨等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现有通用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配置超标的,在未进行调剂处理之前,可以继续使用,但不予新增;未达标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轻重缓急逐步配置;需更新通用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的,原则上“报废一台(件)更新一台(件)”。
第十四条 学校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上级部门核定的配置标准变动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申报的配置计划内,可使用单位基金配置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但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配置。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购置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登记,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本办法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学校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财务相关规定冲突,以财务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邮电大学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南京邮电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3月31日印发 |
附件1
南京邮电大学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设备品目 | 数量上限 (台) | 价格上限 (元) | 最低年限 (年) | |
计算机 | 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 台式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人数的100%,便携机上限一般为单位编制人数的30%; 台式机与便携机的人均数量一般不超过1.3 台(会议公用、保密等特需专用设备除外)。 | 6000 | 6 |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 统) | 8000 | 6 | ||
打印机 | A4 打印机 | 配置数量上限一般按单位编制人数的50%计算(会议室等公用的除外)。 | 2500 | 6 |
A3 打印机 | 原则上不配备。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在打印机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 | 9000 | 6 | |
彩色打印机 | 原则上不配备。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在打印机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 | 4500 | 6 | |
票据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
一体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在打印机总额内合理配置,需减少扫描仪、传真机配置数量。 | 5000 | 6 | |
复印机 | 普速复印机 |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5000 | 6年 或30万印张 |
高速复印机 | 原则上不配备。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50000 | ||
扫描仪/传真机 |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扫描、传真、打印系一体机的,在打印机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 | 4000 | 6 | |
投影仪 |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个单位一般1-2台(含便携式)。 | 10000 | 6 | |
碎纸机 |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个单位一般不得超过2台。 | 1500 | 6 | |
照相机 | 普通照相机 |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4000 | 6 |
单反照相机 (含镜头等配件)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10000 | 6 | |
空调 | 中央空调(含多联机 ) | 按楼层和面积,根据专业标准配置。 | 1000 元/ ㎡ | 15 |
分体空调 | 使用面积8-14㎡房间,配置1匹挂机。 | 3000 | 10 | |
使用面积15-25㎡房间,配置1.5匹挂机 。 | 3500 | 10 | ||
使用面积25-30㎡房间,配置2匹机。 | 5000 | 10 | ||
使用面积30-50㎡房间,配置3匹机。 | 9000 | 10 | ||
使用面积超过 50㎡房间,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进行配置。 |
附件2
南京邮电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家具品目 | 数量上限 (套、件、组) | 价格上限 (元) | 最低年限(年) | |
办公室家具 | 校级领导办公室家具 | 办公桌(含电脑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套,书柜1套、多用柜1组;沙发茶几1套等 | 23000元/人 | 15 |
正处级领导办公室家具 | 办公桌(含电脑桌)椅每人1套,桌前椅 2张;文件柜1组,书柜1组、多用柜1组 ;沙发1张等 | 13000元/人 | 15 | |
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办公室家具 | 办公桌(含电脑桌)椅每人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组,书柜1组、多用柜1组等 | 10000元/人 | 15 |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元/组 | 20 | |
会议室家具 | 会议桌 | 使用面积50(含)㎡以下会议室 | 1600元/㎡ | 15 |
使用面积 50-100(含)㎡会议室 | 1200元/㎡ | 15 | ||
使用面积 100 ㎡以上会议室 | 1000元/㎡ | 15 | ||
会议椅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800元/张 | 15 | |
机要档案室家 具 | 办公桌椅 | 视机要档案室使用情况合理配置 | 2500元/套 | 15 |
档案柜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视档案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2000元/组 | 15 | |
保密柜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视保密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3000元/组 | 20 |
备注:价格上限依据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过的价格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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