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教学物资仓库管理条例
第一条教学物资仓库由专人值守,值守人即为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物资仓库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条安全责任人负责教学物资仓库的安全检查工作,包括防火、防漏电、防盗窃的设备运行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是否过期等,对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详细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教学物资仓库安全责任人要每天检查房间内部门窗、水、电等设施及线路、开关、插座等的安全,确保药品等无异常。房间管理有隐患的,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教学物资仓库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使用部门对药品、试剂进行分类存放,并建立账目。
第五条所有药品、试剂必须由使用部门两名及两名以上专门人员同时申请领用和退还,使用部门在领用和退还药品、试剂时需主动填写相关表格、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安全责任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六条教学物资仓库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使用部门对教学和科研产生的危险化学废弃物等按照物理、化学性质等进行合理分类,并有序存放在教学物资仓库的指定区域,严禁随意堆放和无序堆放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节假日前对库房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假期安全责任人要认真检查库房安全情况,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坚持不定期对化学品库房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记录备案。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1年 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