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一)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学校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按资产类别建立专家库。
(三)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
(四)出售国有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残值的确定,要经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残值收入归学校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一)学校各部门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申报表》或《南京邮电大学物资设备调整调拨单》。由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会同申请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意见,报校领导审批。
(二)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清单、文件、资料和论证材料等。
(一)国有专项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国有专项资产是学校所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中,由国家所有的、具有专门经济用途的特定资产,具体包括学校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国有专项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二)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资产等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三)学校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省教育厅批准核销。
(一)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凭审核批准后的《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申报表》及有关报表、资料为依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二)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