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适应创建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水平实验室,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依据《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由相关院(系)申请、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必须经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四、实验室设置原则:
1、每个学院(系)一般只设置1个实验教学中心;同一类课程的实验原则上在全校范围内不重复设置两个以上实验室;新建学科的实验室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相关实验室。
2、提倡和鼓励建立跨学科、跨专业、产学研相结合的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以提高实验室层次和投资效益。
3、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可作为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五、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及仪器设备。
3、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实验教学中心应具有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相当、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专职人员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及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
六、实验室设置程序:
1、实验室设置由各院(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新建实验室申请表》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请校领导批准。
3、学校人事部门发文确认实验室建制。
4、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七、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由相关院(系)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