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2009年5月第一次修订)
发布时间: 2009-05-31   浏览次数: 246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发〔2009〕26号

关于修订《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支撑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提高投资效益,学校组织对《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20095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支撑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各类型、各层次的实验室,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努力开展科学研究、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发展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技术队伍、仪器设备、建筑设施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第五条根据学校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能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研协作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不断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和开发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 
第十二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学科科研实验室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和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兼顾科研;学科科研实验室依托学科建设,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兼顾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学院均须有一名院领导主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和评定。
第十五条 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校长担任,副组长1名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秘书单位为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院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领导本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学院实验室建设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
(二) 确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 审议学校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重大调整等方案。
(四) 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布局规划。
(五) 审议、评定实验室建设重大项目及其经费分配方案。
(六) 审议、评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确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名单。
(七) 研究审议实验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机制改革规划,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八) 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定各类与实验室相关的奖项。
(九) 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一)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1.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拟定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 负责组织并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开展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3. 配合科技处做好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4. 负责全校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的采供与管理及实验室自制设备的管理。
5. 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
6. 负责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信息管理网络的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立。
7. 负责组织实验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表工作。
8. 负责组织实验室管理的评估与评奖工作。负责组织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并将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申报名单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9. 配合人事处进行学校实验中心(室)的设置、调整、更名和撤消的相关工作,提出实验中心(室)设立、调整、更名和撤消的建议方案。
10.配合人事处制定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办法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办法,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及考核工作。
11.参与实验用房的分配工作。
(二) 教务处职责:
1. 负责本科实验教学的管理、评估与评比工作,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适时督促、检查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实施状况和评定实验教学质量,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探讨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的措施。
2. 负责本科实验教学业绩的考核,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教师的定编、配备、培训、考核及职务聘任工作。
3. 负责做好各学院每年的教学实验经费的管理,参与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验收工作。
4.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本科教学的要求,会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拟定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三) 科技处职责:
1. 负责拟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2. 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建设方案的评审、报批、实施、验收等工作。
3. 负责组织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申报工作,并将推荐申报名单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负责组织校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4. 负责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的评估与考核工作。
(四) 研究生部职责:
1.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教学的要求,会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拟定全校学科科研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2. 参与学科科研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评审、验收及学科科研实验室的评估与评比工作。
3. 负责研究生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五) 人事处职责:
1. 负责实验师资队伍(含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 负责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更名和撤消的相关工作。
(六) 财务处职责:
1. 负责监督审核各类实验室投资计划的执行和实验室相关经费的使用,参与对实验室相关经费的使用绩效考评工作。
2. 负责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科研相关经费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
(七) 后勤管理处职责:
1. 负责全校实验用房的基本建设规划、调配与管理。
2. 负责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的审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学校实验室实行中心制管理,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设立若干实验中心,中心可下设若干实验室。实验中心实行人财物一院建设,跨院使用,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大小可设正、副主任1-3名。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建设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本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注重效益的原则,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其中,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设备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及企业等方面的资助,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收入及各种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要努力开拓并充分利用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投资以及各种对外协作和外援,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国家级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学校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要积极通过与企业联合、与科研单位联合、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鼓励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凡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辐射、防毒、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软件、实验材料、元器件、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采用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对实验项目、实验设备、人员、物资及工作信息等内容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各类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要认真执行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检查和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实验中心主任由思想政治觉悟高、组织管理能力强、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副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专职负责实验室建设的副主任必须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并有丰富的实验室建设工作经验。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实验室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
(三)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参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努力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四)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岗位职责,并检查、考核本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与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安排好实验室人员的进修提高工作;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评定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实验室 规程 修订 通知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5月26日印发
 

参考WORD文档: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2009年5月第一次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