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2022〕4号
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绩效,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教财〔2021〕1号)和《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以实地检查、资料核查为主要方法,结合部门日常管理相关情况,对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客观地反映部门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保障事业发展与提高资产效益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十二月中旬前对当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布置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部门自评材料,建立评价小组,开展评价数据合规性审核和抽查复核,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价报告,公开评价结果,督促部门完成问题整改等。
第六条 部门按要求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自评,及时报送自评材料,接受现场检查复核,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七条 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础管理指标、过程管理指标、管理绩效指标。
(一)基础管理指标。对管理职责、岗位设置、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二)过程管理指标。对配置管理、自用管理、资产处置、信息化管理、资产信息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资产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三)管理绩效评价。对资产信息、使用效率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资产管理的效率性。
第八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采取指标评价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复核、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自评阶段。部门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当年度国有资产管理进行自评,准备相关支撑材料,给出自评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材料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三)考核工作小组实施考核工作,按照评分细则打分,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计分。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四)综合评定。评价小组根据自评材料及现场复核情况,形成绩效评价结果。评价满分为100 分,评价得分≥90 分,为“优秀”;评价80≦得分<90 分为“良好”;70≦得分<80分为“合格”;评价得分<70 分为“不合格”,共四个等级。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认定该部门国有资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上级部门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未追究的。
(三)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或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挂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部门(学院),在资产配置计划方面优先保障,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减少、调整其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日常管理、收集整理和汇总等工作,并确保所提供的考核评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推诿敷衍、弄虚作假,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予以批评,必要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试行。
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4月10日